网 站 首 页 协 会 概 况 法 律 法 规 业 内 资 讯 协 会 动 态 行 业 自 律
 
百 姓 保 险 会 员 天 地 展 业 门 店 信 访 投 诉 监 管 信 息 联 系 我 们
站 内 搜 索
   
       
保险条款产生歧义的不利解释
来源:【www.nia.net.cn】 日期:【2008-07-01】 【关闭窗口
 
      【案情介绍】2007年8月12日,A公司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营业用汽车保险,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3日至2008年8月12日,险种和限额为车损险35万元、三者责任险50万元、车上人员责任险(驾驶员)以及乘客均为1万元。投保同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。保单特别约定中约定:“车斗未放平导致的车辆损失及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,保险人不予赔付。”。
      2008年1月30日,田某驾驶保险标的车在作业过程中,发生车辆侧翻,造成车辆损失10万余元。后经交警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为,田某驾车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,造成车辆损坏的单向交通事故。认定田某未确保安全行驶,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A公司对车辆进行修理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,保险公司以从事故查勘照片中反映出该事故车的车轮未离地、仅为车厢侧翻,不属于保险责任中的“倾覆”,因此进行拒赔。被保险人不服拒赔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       
    
     【争议焦点】 该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,以及双方对“倾覆”的理解。
 
      【本案评析】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答辩理由为:从照片中反映出车辆发生事故后只有车厢触地,四只车轮均未离地。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,倾覆为:“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(两轮以上离地、车体触地),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、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。”其中,对翻倒的定义为两轮以上离地、车体触地,而保险标的车发生事故后车轮均未离地,所以不属于倾覆的范围,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。
    经过开庭审理,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提出不同意见,认为保险条款中对倾覆的解释仅为保险公司一方做出,且车厢即为车体,两轮离地、车体触地间为顿号,应为并列关系,符合一项即可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,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产生异议的,应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,所以,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属于保险赔偿范围。
      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意见,判决保险公司败诉。
      笔者认为,该案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保险条款中对“倾覆”的定义不够明确。对“翻倒”的定义使用顿号容易产生歧义,是否必须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不够明确。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,依照公平原则应由出具条款的一方承担严格责任,对于免除自己一方责任及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;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。所以,条款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结果,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做到“咬文嚼字”,避免产生对某一条款在通常意义上的两种不同解释,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(天安保险  来静)
 

LED Light Lights & Lighting textile manufacturers China products China furniture
加入收藏  | 设为首页 | 联系我们
版权所有: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   Copyright (c) 2001- 2006 www.nia.net.cn All Rights Reserved
浙ICP备07502283号